2020年1号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


中国教育工会北京体育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

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体工字〔2020〕1号

各部门、各单位:

《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重新修订,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同意,自即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教育工会北京体育大学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            




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意见》(京工发[2011]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3月17日)有关“推进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健康、稳步、规范发展”的指示精神,学校决定建立“爱心互助金”。

第二条 建立爱心互助金是学校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让群众得实惠,大力推进互助互济保障事业的重要实践成果;是依靠学校和全体教职工合力构筑抵御重大疾病给教职工带来经济风险的有效屏障;是全校教职工奉献爱心、扶危济困、互助互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行动。学校建立爱心互助金重在倡导“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奉献互助情”“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精神。

第三条 校工会成立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简称:互管会),对爱心互助金实施严格、规范的民主管理。

第二章 加入与退出

第四条 凡我校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校办企业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均可参加学校爱心互助。

本办法实施前己患重大疾病且在治疗中的教职工特许加入。

第五条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教职工参加爱心互助须具名提交加入申请,有义务按规定时间和数额交纳互助费。凡获准参加爱心互助的教职工,在罹患重大疾病时都有申请爱心互助金资助的权利。教职工退出爱心互助须具名提交退出申请。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自动退出爱心互助。

第三章 爱心互助金的筹措

第六条 爱心互助金的来源包括三个部分,即:教职工交纳的互助费;学校的配套拨款;接受校内外单位及个人的专项捐赠。

第七条 互助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为12月31日以前,互管会根据教职工申请提供名单,由校财务处从教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转入大学爱心互助金专项,专款专用;校办企业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编制职工的互助费,由所在单位在每年规定期限内收齐并交到大学财务处。

第八条 互助费按规定计收:即在职在岗在编教职工每年交纳120元。

第九条 参加爱心互助的教职工,人事关系变动脱离学校,经人事部门确认不属于学校正式编制的人员,从当月起不再具有享受学校爱心互助金资助的权利。己交互助费不退还。

第十条 教职工退出时须具名提交退出申请,自互管会确认之日起不再具有享受学校爱心互助金资助的权利。己交互助费不退还。

第十一条 教职工欠缴互助费,互管会将以书面方式进行提示,经提示一个月内仍未交的视为自动退出,自提示签发之日起不再具有享受学校爱心互助金资助的权利。已交纳的互助费不退还。

第十二条 教职工退出爱心互助又申请重新加入的,须经互管会审批,在足额补交齐停交期间的全部互助费后,于下一年度起方可申请享受爱心互助金的资助。

第十三条 教职工一直未参加学校爱心互助中途申请加入的,须经互管会研究审批,在足额补交本办法实施以来的全部互助费后,于下一年度起方可申请享受爱心互助金的资助。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公派出国等原因欠交互助费的,回国后须提交学校相关部门出具的出国证明,在补齐出国期间欠交的全部互助费后,于补齐欠费的次月起即可享受申请爱心互助金的资助。

第十五条 新教职工在完成入职手续办理后要求加入爱心互助的,可向互管会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并按规定交纳互助费之后,于次月起即可申请享受爱心互助金的资助。

第十六条 为保证互助会良好运行,学校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启动经费;另学校每年按会员缴费1:3予以拨付专项配套资金,学校拨款和启动经费全额注入大学专项,专款专用。当互助基金余额不足时,可由工会办公室向学校提交专项申请报告,获批经费划拨进入大学专项,专款专用。互助会接受校内、外单位及个人专项爱心捐赠,全额注入爱心互助金大学专项科目。

第十七条 爱心互助金的当年余款全部结转下年继续滚存使用。若滚存余额达到200万时,学校暂停拨付专项配套资金一年。

第四章 爱心互助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教职工罹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治疗发生自付、自费医疗费的,教职工应填写爱心互助金补助申请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持本人在北京市规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医保定点药店及慈善基金会等机构(申请年度内)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有效凭据、我校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后的凭单底联(申请年度内)、本人的有效证件到互管会办公室(校工会)办理爱心互助金资助申请手续。行动不便的教职工可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第十九条 互助金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发放。如果拟资助总额超出当年大病医疗互助金总收入,则由爱心互助会讨论确定帮扶系数后再予以发放。

第二十条 互管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其情况确定补助金额,报互管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补助发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互管会认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包括: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抢救;

(三)脑血管意外及脑中风抢救;

(四)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血管搭桥术(血管旁路移植术);

(六)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各种支架植入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国产);

(七)尿毒症及其他类型慢性肾功能衰竭疾病;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严重原发性心肌炎、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III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严重I型糖尿病、严重多发性硬化、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一))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深度昏迷、语言能力丧失、双目失明、双耳失聪、瘫痪;

(十二)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十三)急性重症胰腺炎;

(十四)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及其他骨关节置换和骨科大型手术;

(十五)其他经过专家鉴定、互管会审核认定的重大疾病及重大意外伤害。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申请爱心互助金,以当年自负、自费医疗费两项总金额超2万元为申请条件。符合申请条件的爱心资助标准:自负、自费医疗费总金额为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的,按总金额30%予以资助;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按总金额35%予以资助;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的,按总金额40%予以资助;超过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若教职工自负、自费医疗费总金额特别大(25万元以上)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资助,额度由互管会研究拟定。

第二十三条 爱心互助金多次申请的资助标准:按时足额交纳互助费的教职工,可多次(每年一次)申请爱心资助,以第二十二条计算出的资助金额为申请当年的基准数,受资助比例第一次享受基准数的100%,第二次享受80%,第三次享受50%,第四次享受50%,第五次享受50%,五次以后的资助,可继续享受20%。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爱心互助金资助:

(一)本办法实施前发生费用的;

(二)各种原因未参加、未按期足额交纳互助费或被取消享受爱心互助金资助资格的;

(三)在国家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医院就医的;

(四)北京市明确规定不能给予报销的中草药(人参、鹿茸、灵芝、虫草、麝香等)费、营养费、免疫制剂费、会诊费、空调费、救护车费、护工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按北京市医保局发布的最新目录为准);

(五)打架、斗殴以及自虐、自残、自杀、吸毒、酗酒、整容、镶牙等发生的医疗费等;

(六)已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赔偿、补助和解决医疗费用的;

(七)自行购买药品、器械发生费用的;

(八)其他由互管会认定不予资助的。

第五章 互助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简称:互管会)作为校工会下属专门工作委员会,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指导。爱心互助金收缴使用情况每年须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作一次汇报,经联席会议审议后应在校园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互管会由校领导、工会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工会福利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校领导或工会主席兼任主任,工会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副主任。互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互管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及时研究、修改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二)掌握爱心互助金收缴情况,对爱心互助金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互管会每年初召开全体会议,对上一年度教职工提交的爱心互助金资助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以票决方式通过资助方案。

第二十八条 互管会办公室职责:

(一)互管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办公室负责人兼任,主要成员包括:校工会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工会福利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成员组成。

(二)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三)每年12月对爱心互助金收入情况进行统计,对教职工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将汇总情况及相关材料提交互管会。

(四)负责互管会的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依据互管会通过的资助方案提请学校审批并按照财务要求办理互助金发放手续。

(五)完成互管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九条 互管会资金核算机构是受互管会委托,在大学财务处设置的专项,财务处对爱心互助金实行单独核算管理。爱心互助金每年结算一次,定期向互管会提交爱心互助金收支情况报表及报表说明。

第六章 爱心互助金使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对爱心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三个方面的监督,即审核监督、群众监督和职能监督。互管会、互管会办公室及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实行审核监督;学校教代会代表以及全校教职工实行群众监督。学校纪委、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实行职能监督;任何人对非法套取爱心互助金资助、滥用爱心互助金审批权利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接到举报,应对举报涉及到的有关情况进行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互管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须经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报学校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