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号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教育工会北京体育大学委员会文件

 

 

北体工字〔2016〕2号


 

 

关于印发《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

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京工办发20156号)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教育工会工作要求,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

《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经过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1月7日第89次北京体育大学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教育工会北京体育大学委员会

                                                                                                             2016年11月14日       

 

 

 

 

 

 

 

 

 

 

 

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活跃学校教职工的文化生活,推进职工之家的建设工作,树立健康工作、快乐生活的理念,营造健康、活泼、和谐、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规范教职工社团(协会)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社团(协会)(以下简称社团)是以自愿参加、自愿组织、自我管理为原则,以满足教职工健康文化需求为宗旨,由具有共同爱好的工会会员组成的各种协会、学会、俱乐部等形式的群众性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学校工会对社团(协会)进行指导、扶持和监督。

第四条  社团(协会)在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在丰富校园文化、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中,开展具有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促进广大教职工通过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陶冶情操,沟通交流,增强体质,全面提高教职工素质。

第五条  任何社团(协会)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工会将予以注销:

1.自行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申请成立社团(协会)的基本条件:

1.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遵纪守法;

2.起草社团(协会)章程;

3.自发组织开展活动,已形成常态化;

4.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参加活动人数达到10人以上;

5.已经存在的社团(协会)中没有类似的社团(协会);

6.设置社团(协会)组织机构,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外聘人员只能兼任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七条  成立社团(协会)须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体育大学社团(协会)成立申请表》,说明成立社团(协会)的原因和理由;同时提交社团(协会)章程、主要发起人简历和首批社团(协会)成员名单等内容的书面材料,经批准备案后方可正式开展活动。

社团(协会)章程主要内容应包括:社团(协会)名称、性质、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以及社团(协会)成员资格的取得和取消,社团(协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任免程序,经费来源及其管理办法,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团(协会)终止的程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社团(协会)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经学校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九条  社团(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人数须不低于10人。

第十条  各社团(协会)按照各自特点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入会条件应兼顾专业和普及不同层次的要求。

第十一条 社团(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监督社团(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4.向社团(协会)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社团(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社团(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2.按时参加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社团(协会)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社团(协会)负责人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报学校工会备案。负责人应由热心社团(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组织力、责任心和一定的社团(协会)工作经验的会员担任。负责人任期两年至四年,到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其他。

第三章  活动组织、开展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社团(协会)应依据各自的章程和工作计划,从普及和专业两方面开展活动,面向全校教职工开展活动,组织会员开展日常活动。

第十六条  各社团(协会)应积极组织教职工参加校内外各类有利于教职工个人发展和风采展示的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但须获得学校工会批准。

第十七条  各社团(协会)有义务协助学校工会组织大型文体活动。

第十八条  各社团(协会)每两年至少举办一次面向全体教职工的全校性活动,学校工会在组织上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可以以会员或成员身份参与社团(协会)活动,但须服从社团(协会)的组织安排,不得以学校工会名义主导或干预社团(协会)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总结、通报本年度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社团(协会)应在每年年初到学校工会注册,注册材料包括: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以及组织机构和会员调整情况、活动记录、会员参加活动安全责任书等。学校工会根据社团(协会)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对未按时注册的社团(协会),学校工会将按总则第五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定期组织召开社团(协会)工作会议,进行年度考核评定。

第四章  经费来源、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团(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会费、各方赞助和捐赠、学校工会的补充经费和奖励等。

第二十四条  社团(协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1.社团(协会)依据本社团(协会)章程规定收取会费。会费主要用于社团(协会)会员的日常活动支出,主要包括社团(协会)针对会员开展活动产生的各种费用;

2.各方赞助和捐赠的经费只能用于社团(协会)会员的日常活动支出;

3.学校工会的补充经费和奖励主要用于社团(协会)开展活动时使用;

第二十五条  社团(协会)的经费管理:

1.会费由社团(协会)自行管理;

2.各方赞助和捐赠的经费、实物,各社团(协会)自行管理,学校工会有权监督或代管;

3.学校工会给予社团(协会)的补充经费和奖励由学校工会负责管理,并依照《北京体育大学工会委员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与报销;

4.社团(协会)须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每年向会员报告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五章  工作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支持鼓励社团(协会)开展活动,对活动开展好的社团(协会)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每年举办优秀社团(协会)评优活动,对于获得优秀称号的社团(协会)给予一定的奖励。评估的内容:

1.社团(协会)的日常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

2.社团(协会)参加各类比赛成绩;

3.社团(协会)获得的奖励和荣誉;

4.社团(协会)承办的各类校内外文体活动、竞赛管理的次数、参加人数和实际效果;

5.社团(协会)向学校工会提交的新闻稿件数量;

6.积极开展招新工作,会员人数稳步上升;

7.按期召开社团(协会)工作年会;

8.具有稳定的自筹活动经费,财务有专人管理;

9.按时到校工会进行年度注册;

10.按期进行换届(每二至四年一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