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工会工作细则

北京体育大学工会工作细则

北体工字〔201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工作职能,规范学校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工会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工会(以下简称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工会应认真贯彻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总体方针,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依法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积极投身学校综合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为实现学校的综合改革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第四条 工会维护学校的团结和稳定,教育职工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协助党政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把我校建设成为世界一流体育大学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五条  工会要团结和教育全校教职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增强教职工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学校事业发展贡献力量的责任感、使命感。

第六条  工会坚持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教职工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一)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以学校党委领导为主。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上级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              

(二)工会支持学校行政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紧紧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等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学校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三)工会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依靠会员和广大教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第七条  工会要密切联系群众,扎实推进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群众工作艺术,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创新潜能和创造活力。

第八条  工会基本任务:

(一)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教职工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落实教职工对学校事业发展重大问题和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问题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通过多种渠道深入了解并及时向学校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关心群众生活,倾听群众呼声,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参与协调劳动人事关系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

   (四)学校有关部门与教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和有关工作规范进行调解;

   (五)协助学校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和工作条件,做好困难教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如教职工的医疗保健、教职工体检、福利费的管理使用等,搞好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推进民生问题的解决,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六)配合学校开展教职工先进、优秀、模范的培养、评选、表彰、宣传和慰问活动,引导教职工自觉加强和培养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良好意识。大力宣传“三育人”的先进事迹,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和抵制不正之风。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通过多种形式深入细致、生动活泼地开展工作。做好劳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建立由会员自愿参加的各种社团组织,通过开展技能竞赛、文化娱乐、学术沙龙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充实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营造和谐向上的校园氛围,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

(八)领导并指导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教职工社团开展工作,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干部以人为本、服务大局的能力,依**、调处矛盾的能力,理念创新、营造和谐的能力;

(九)关注青年教师的发展,以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为青年教师的发展搭建平台;了解青年教师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惑、困难和诉求,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切实为青年教师排忧解困;

   (十)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认真组织好女教职工的特殊疾病检查和健康知识讲座;

(十一)依法组织教职工加入工会,维护教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二)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工作;

   第九条  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努力建设学习型工会,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1、进一步加强工会理论调研工作,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

   2、认真组织好工会干部培训,提高工会干部的业务素质;

   3、会同行政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参加教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第十条  坚持工会工作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一条  认真履行参与职能,动员和组织教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使工会成为广大教职工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

   (一)校工会和各部门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同级行政有关会议。在行政制定工计划和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教职工教育、劳动争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规章制度时,工会和教代会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党、政、工共建教代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要支持教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裁决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

   (三)工会支持和配合行政做好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提职、晋升和奖惩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组织教职工活动,尽量合理安排时间,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应事先征得学校的同意。

第十三条  坚持“有形之家为载体,无形之家是灵魂”的理念,开展职工之家建设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以评促建、以评促进,努力将工会建设成为教职工满意的和谐、温馨之家。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会工作制度。校工会要有计划地对工会干部进行工会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素质和工作水平。通过开展评选表彰模范、优秀、先进、合格教职工之家以及优秀工会干部、优秀教职工之友、优秀工会主席、优秀工会积极分子活动,促进基层部门工会组织的建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和事情,校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一般以部门工会为单位,在分党委、党总支或者直属支部的领导下,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受同级党组织、校工会双重领导。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代表每届任期三--五年,可连选连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会。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一个月内,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召集,并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10天通知代表。

第十九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财务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结合举行,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校工会要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校工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代表具有双重身份。校工会配合、协助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各专门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京教工(2002)10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京教工(2014)39号]附件: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会员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同时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可以兼任教职工代表,但非会员教职工代表不能兼任会员代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共同组成;

(三)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一身二任”;

(四)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

第二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三)负责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四)讨论决定工会的重要工作安排和有关重大问题;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领导人选的变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查和批准分工会会员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结果;

(七)讨论任免工会的工作人员;

(八)讨论决定工会的财务预决算;

(九)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工会的工作机构设置方案。

第二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任期与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一致。

工会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教师、女教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第二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一般每个学期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学校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工会有关文件、制度、办法的制定和修订,以及工作措施的改进;

(五)向学校提出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六)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七)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六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持日常工作。校工会委员会下设两个专门委员会一个办公室,即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工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校工会委员会可以对上述机构进行调整。

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应按不低于学校教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

第二十七经学校工会委员会批准,会员人数达到20人的学校二级单位可建立分工会委员会,会员人数不足20人的两个或多个二级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分工会委员会,也可单独成立直属工会小组

   第二十八  根据会员人数,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工会委员会应在会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分工会委员会可按分党委、党总支建制或以学院、系、科室、班组为单位建立若干工会小组,设工会小组组长1人。部门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小组长由所在工会小组会员选举产生。

二十  分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应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分工会委员会由分工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分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分工会委员会或分工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小组长由工会小组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分工会委员和工会小组长应由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的会员担任。

第三十一  分工会委员会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本单位的自身特点和教职工的意愿,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三十  工会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工会委员会依据总工发【2016】27号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由学校党委任命。

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出现空缺时,须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工会主席一般按学校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常务副主席和专职副主席分别按正、副处级配备。

第三十  工会主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教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三十  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制订工会的发展规划,保证工会组织体制的健康运行;

(二)参加学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学校发展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四)主持领导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五)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六)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三十  按照法律规定,工会主席、 常务副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三十新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  学校依法按每月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三十九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学校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本条例由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