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1-04-30 来源:作者:
北京体育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全总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工办发〔2018〕7号),结合学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体育大学工会委员会和二级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含校办企业工会)。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学校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北京市总工会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北京市教育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学校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学校工会将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将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按本人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学校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学校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缴的会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培训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分工会、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等。比赛服装购置标准按北京市总工会相关要求执行。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2/3,每人奖品(或奖金)奖励标准不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参与奖标准人均不超过150元。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按不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50元)执行。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以及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其标准为不高于当年工会经费预算的50%。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学校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其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符合政策的工会会员生育时,可以购买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大病住院或去世,以及会员直系亲属去世,可以购买慰问品或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标准不超过2000元。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此类慰问、纪念品由会员所在分工会凭据报销。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按北体工字〔2016〕3号执行)、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的劳动保护、极端天气购买防雾霾口罩、食品饮料等用品,全年人均不超过100元。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按北体工字〔2016〕3号并参照《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第四条1、重大疾病保障待遇(3)执行)。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夏送清凉、金秋助学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全部返还并下拨给各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支配使用,下拨会费可用于以下各项支出:文体活动比赛的奖励、技能竞赛的奖励、评选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购买电影票、公园年票、教师节召开茶话会购买的相关用品、小家建设购置用品及其他必要的支出等。各种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的标准严格按照北京市总工会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财务工作实行工会主席负责制。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根据国家、全国总工会、北京市总工会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制定年度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算调整。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根据上级工会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编制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需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设置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与报销原则上按北京体育大学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教育工会负责对我校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工会对下一级分工会和直属工会小组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对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接受并配合北京市总工会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财务人员严格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对不合理的开支进行制止。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主席办公会研究并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出需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等经费中列支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体育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