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8-09-30 来源:作者:
北京体育大学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北体工字〔201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促进工会经费依法合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委)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行使学校工会内部审计职权,代表工会会员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
第三条 经审委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经审委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选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懂得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能坚持原则、务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组成经审委,并通过“双代会”选举通过同时报学校党委备案。
为保证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学校工会专职干部、财会人员、审计人员和其他会员群众代表。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财、物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经审委成员。
第六条 经审委由5-7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负责召集经审委会议,主持经审委的日常工作。主任由经审委全体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经审委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委员退休、工作岗位变动,可由学校工会主席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补选人员意见,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八条 经审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经审委对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相关下列事项进行监督审查: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三)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及其效益;
(四)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五)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条 经审委有责任检查学校工会对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学校工会定期公布账目,实行财务公开。检查学校工会对经审委建议或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经审委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协助学校工会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对学校工会经费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经审委要宣传财经法律法规,支持学校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经审委听取学校工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财产管理情况报告,通报学校工会经费、财产审查工作情况,向学校工会负责人提交审查报告或管理建议书。
第十四条 经审委委员可以列席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可以参加学校工会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
第十五条 经审委有权向学校工会财务部门调阅各种账册、单据、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检查学校工会资金、财产的台账和实物。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铺张浪费及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经审委有权提请学校工会委员会制止或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对触犯法律的,提请学校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送的年度预决算报表和经费收支情况报告,须经经审委审查、签署。
第十八条 在学校工会财务人员发生变动时,经审委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经审委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经审委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年初、年终各一次),审查学校工会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对学校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工会财产的管理状况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三)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财务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经审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或根据学校工会委员会决定,以书面方式沟通经费审查事项。审查之前,书面通知审查范围、预计时间和相关要求;审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沟通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信息;审查终结后,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提交正式审查报告,报告提交前,征求被审查单位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05年10月《北京体育大学工会经审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