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北京体育大学

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北体工字〔201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女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教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北京市实施〈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办法》、《北京市教育工会实施〈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女工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女工委员会是在学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四条  女工委员会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

第五条  女工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一名。主任一般由学校工会女主席、女副主席或相应的专职女教职工干部担任。如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可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工会女教职工干部或女教职工担任主任。女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学校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女工委员会主任需报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女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或离退休需要调整时,由女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学校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七条 分工会设一名女工委员,女工委员在群众中应有威信、有能力,热心女工工作,完成女工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女工委员会负责指导分工会女工委员开展工作,增强基层女教职工组织活力,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务。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团结动员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勇于创新,为学校的建设发展作贡献。

    第十条 依法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教职工权益的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工会女教职工组织的意见。

在工会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教职工)占会员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二条  对女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通过开展适合女教职工的活动,全面提高女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和健康素质。

第十三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教职工工作。要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女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女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六条 女工委员会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女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教职工组织的活力,积极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务。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要为女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工会的经费预算,特殊需求申请专项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女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