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网球协会章程(草案)

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网球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网球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北京体育大学在职教职工中的网球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盈利群众性体育协会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以活跃我校教职工的网球活动为目的,为我校热爱网球运动的教职工提供一个相互学习和交流的平台。通过开展有规律的网球活动,保持会员较高的技术水平,营造良好的网球技术交流环境。构建校教职工网球代表队,参加各类校园机关、工委等网球协会交流赛,以促进组织间的交流,并增强协会活力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在校党委领导、校工会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协会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一)组织与指导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网球爱好者开展群众性网球活动。

(二)举办各种类型的网球竞赛活动。

(三)代表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参加校际间各种网球比赛活动。

(四)做好与校外兄弟协会的交流和互访工作。

 

第三章     会员


     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凡北京体育大学在职的教职员工,喜好网球运动并有一定网球基础的均可成为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教职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 申请须是北京体育大学在职的教职工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协会委员会审核通过;
(三)  由本协会向全体会员公布。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网球交流活动;
(三)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   会员如果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职责
 
第十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执行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监督和审查本会的经费使用情况;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和通知。

第十 本会设置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财务预决算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秘书长,聘请顾问;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理事会议每学期召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十九 理事会成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任时,其所担任的理事会成员职务随之终止;其理事会成员空缺,可经理事会审议增补调整,并须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礼请。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辅佐会长、副会长领导和推动理事会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理事会议,并报告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全面负责本会日常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使用原则
 
二十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三)  校工会所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开展活动的经费主要来源为校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或资助以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由秘书长负责,受理事会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条 本会活动所需经费应根据"合理适用、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支取。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北京体育大学工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体育大学工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体育大学工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章 附则

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