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古琴协会章程(草案)
时间:2018-10-15 来源:作者:
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古琴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古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校工会组建的,接受工会北京体育大
学委员会社团协会管理,有组织有纪律的公益性质的教职工
社团。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琴会友,以友辅仁。通过共同学习和弘扬古琴
文化,提高个人修养,为丰富校园教职工文化做贡献。
第四条 协会主要任务
1.探索古琴艺术,弘扬古琴文化,提高个人文化修养。
2.为教职工们了解古琴文化,学习古琴技艺,欣赏古琴艺术
提供一个空间。
第五条 协会主要活动内容
1.定期举办教职工古琴学习班。
2.定期开展关于古琴文化的讲座。
3.不定期的组织琴友聚会,郊游,切磋琴艺,古语谓之“雅
集”。
4.为有爱好的教职工提供古琴学习的途径。
5.不定期组织古琴表演和汇报演出。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设会长一名,作为社团的代表。
会长要出席协会的各项活动,并协调协会中各个部门的工作。
第二条 下设一处五部,各设处(部)长一名。
1.秘书处:协会活动通知,组织社员交流活动;统计并管
理社员信息。
2.活动部:校内外活动组织的具体实施。
3.外联部:负责外事活动。
4.宣传部:宣传协会,宣传协会的活动;组织每学期一次
的招新活动。
5.文案部:编辑协会刊物;负责每次协会活动的记录。
6.财务部:保管协会财物,报销活动费用(社长和经办人
两人签字)。定期向社员公开协会帐目。
第三条 协会的重大事项由协会骨干共同商定,并由会长作出决议。
第三章 会长与处(部)长
第一条 会长候选人通过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在各部部长
中产生。由协会骨干人员投票产生新的会长。会长任期4年,
可以连任。
第二条 各处(部)长从社团骨干和积极分子中通过自荐与推荐相结
合的方式产生,由会长任命生效,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四章会员
第一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北京体育大学在职教职工。
第二条 入会的程序
1.入会者需由两名本会会员或一名本会理事推荐,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2.经本团体秘书处审核通过;
3.颁发会员证。
第三条会员的权利:
1.享有参加本学会相关活动的优先权;
2.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具有协会主要职务的选举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
第四条 会员的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及本会其它条例规定的义务;
2.执行本会理事代表大会决议的义务;
3.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4.维护本会名誉的义务;
5.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6.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7.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会员退会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2.交回会员证;
3.会员如果2次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一条 设立财务部由专人管理协会财务,定期公布协会财务收支状
况细表。
第二条 协会不得参与商业运作获得商业收入。
第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的发展,使用范围
主要包括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办公管理经费支出,其它正
当支出。
第四条 协会的赞助主要来源于一些爱好古琴文化的捐助;现金资助
主要用于协会的宣传工作,讲座活动、演出支出,以及一些
办公管理费用;小型的琴会,郊游开支由参与者分摊。
第五条 活动费用由会长,经办人共同签字后,由财务部长核销,存
根。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与指导老师的更换
第一条 由部长以上成员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由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
过。会员大会应有4/5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半数以上
成员赞成决议方可通过。
第二条 通过后的决议应报校工会委员会审批备案方可生效。
第三条 更换指导老师。如无重大问题和特殊原因,一般不更换指导老师。需要更换指导老师时,由部长以上骨干成员会议提出建议,由协会骨干成员表决通过。骨干成员大会骨干成员应全部出席方能召开,2/3以上成员赞成决议方可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时,一般由部长以上成
员会议提出终止协议,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校工会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二条 协会在校工会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条 协会注销时所有遗留财产全部上缴校工会委员会。
注:本章程自协会正式成立后执行。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