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古琴协会章程(草案)

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古琴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古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校工会组建的,接受工会北京体育大

学委员会社团协会管理,有组织有纪律的公益性质的教职工

社团。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琴会友,以友辅仁。通过共同学习和弘扬古琴

文化,提高个人修养,为丰富校园教职工文化做贡献。

第四条  协会主要任务

1.探索古琴艺术,弘扬古琴文化,提高个人文化修养。

2.为教职工们了解古琴文化,学习古琴技艺,欣赏古琴艺术

提供一个空间。

第五条  协会主要活动内容

1.定期举办教职工古琴学习班。

2.定期开展关于古琴文化的讲座。

3.不定期的组织琴友聚会,郊游,切磋琴艺,古语谓之“雅

集”。

4.为有爱好的教职工提供古琴学习的途径。

5.不定期组织古琴表演和汇报演出。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设会长一名,作为社团的代表。

会长要出席协会的各项活动,并协调协会中各个部门的工作。

第二条  下设一处五部,各设处(部)长一名。

1.秘书处:协会活动通知,组织社员交流活动;统计并管

理社员信息。

2.活动部:校内外活动组织的具体实施。

3.外联部:负责外事活动。

4.宣传部:宣传协会,宣传协会的活动;组织每学期一次

的招新活动。

5.文案部:编辑协会刊物;负责每次协会活动的记录。

6.财务部:保管协会财物,报销活动费用(社长和经办人

两人签字)。定期向社员公开协会帐目。

第三条  协会的重大事项由协会骨干共同商定,并由会长作出决议。

 

第三章  会长与处(部)长

第一条  会长候选人通过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在各部部长

中产生。由协会骨干人员投票产生新的会长。会长任期4年,

可以连任。

第二条  各处(部)长从社团骨干和积极分子中通过自荐与推荐相结

合的方式产生,由会长任命生效,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四章会员

第一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北京体育大学在职教职工。

第二条  入会的程序

        1.入会者需由两名本会会员或一名本会理事推荐,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2.经本团体秘书处审核通过;

        3.颁发会员证。

第三条会员的权利:

        1.享有参加本学会相关活动的优先权;

        2.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具有协会主要职务的选举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

第四条  会员的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及本会其它条例规定的义务;

        2.执行本会理事代表大会决议的义务;

        3.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4.维护本会名誉的义务;

        5.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6.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7.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会员退会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2.交回会员证;

        3.会员如果2次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一条  设立财务部由专人管理协会财务,定期公布协会财务收支状

况细表。

第二条  协会不得参与商业运作获得商业收入。

第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的发展,使用范围

主要包括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办公管理经费支出,其它正

当支出。

第四条  协会的赞助主要来源于一些爱好古琴文化的捐助;现金资助

主要用于协会的宣传工作,讲座活动、演出支出,以及一些

办公管理费用;小型的琴会,郊游开支由参与者分摊。

第五条  活动费用由会长,经办人共同签字后,由财务部长核销,存

根。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与指导老师的更换

第一条  由部长以上成员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由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

过。会员大会应有4/5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半数以上

成员赞成决议方可通过。

第二条  通过后的决议应报校工会委员会审批备案方可生效。

第三条  更换指导老师。如无重大问题和特殊原因,一般不更换指导老师。需要更换指导老师时,由部长以上骨干成员会议提出建议,由协会骨干成员表决通过。骨干成员大会骨干成员应全部出席方能召开,2/3以上成员赞成决议方可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时,一般由部长以上成

员会议提出终止协议,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校工会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二条  协会在校工会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条  协会注销时所有遗留财产全部上缴校工会委员会。

 

注:本章程自协会正式成立后执行。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