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号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关于印发《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分工会: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提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京教工(2002)10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京教工(2014)39号]附件: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已经过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教育工会北京体育大学委员会

                              2017年11月7日



中国教育工会北京体育大学委员会文件

北体工字〔2017〕5号


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提案工作,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京教工(2002)10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京教工(2014)39号]附件: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对学校工作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决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推进我校加快改革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生活福利等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议案。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在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由5--7人组成,委员一般由有代表资格的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后勤和工会等方面人员担任。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或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资深教师和管理者担任;设副主任1--2名,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教代会通过后,召开委员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确认。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二)组织征集代表提案,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

(三)督促提案的答复及落实,及时向提案人进行反馈,并征集提案人对提案答复、处理的意见。

(四)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落实情况。

(五)评选优秀提案。

第三章 提案工作要求

第七条 教代会提案应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

第八条 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行使提案权,应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反映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全局的大事、要事,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提案须由正式代表提出。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五人以上(含五人)签名附议,填写统一格式的提案表(可在校工会网页下载),由提案人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提案须一事一案,措词严谨。

第十一条 提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案由,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2、分析,即对所提议案的情况调研简介及效益分析等;

3、论证,即对所提议案可行性的简要阐述;

4、主张,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提案受理(不予立案):

1、 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2、 学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

3、 不利于学校长远规划与发展或不符合学校实际且不具实际价值或作用的问题;

4、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问题。

第十三条 提案征集时间

1、每年教代会全体大会前集中征集一次;

2、征集工作一般在大会前一个月左右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提案只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

第十四条 提案人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生活福利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要具体,书写清楚。

第十五条 提案由一名代表提出后,须有五名以上代表附议,并需亲自签名。提案应一事一案,填写统一印发的提案表(附表)。

第十六条 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

第十七条 提案人应将提案表交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汇总,及时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审查、整理。符合立案要求的,予以立案并签署处理意见。

立案的原则是: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符合学校实际并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四)符合教代会提案征集要求(见本条例第四章)。

第十九条 提案审查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完成,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立案;对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查,列为大会议案;大会期间,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提案人或部分代表和提案涉及单位负责人进行如座谈对话、咨询等与提案工作有关的活动。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凡未被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二十条 提案征集、审查、立案和处理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向大会常设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立案和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和反馈

第二十一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反映涉及学校改革发展、教学科研、管理制度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意见要求的重要方式,各职能部门必须重视代表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第二十二条 提案办理工作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提案工作委员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或处理意见。

(二)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处理表30个工作日内对提案作出明确答复。提案承办部门要明确提案办理的具体时间、人员与任务,并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提出解决方粟表落实期限并抓紧落实,对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案一报);暂缓解决或无法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和原因,承办单位负责人在提案处理表上签署意见,并书面告知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落实。立案后90天 (寒暑假除外) 内,逐件回复提案人。

第二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要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认真执行下列要求:

(一)承办单位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提高处理效率。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向提案人解释清楚。承办单位不按时答复或答复内容搪塞的,代表可以提起质询,对有两次受到代表质询的单位,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其负责人接受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质询。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主管领导或责成承办人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处理情况,并由提案人签署意见。经由提案人签署意见的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存。

第二十六条 经常设主席团或大会认定的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解决。

第二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认真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提案落实情况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设立优秀提案奖和承办先进单位奖。优秀提案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有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名,保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批准,经公示够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由于对提案不积极落实,导致提案搁置的承办单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报交代会常设主席团批准,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