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号北京体育大学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工作细则

关于印发《北京体育大学教代会提案委员会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分工会:

为做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促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挥提案工作在履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细则》已经过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教育工会北京体育大学委员会

                                                                                                                            2017年11月7日

 

 

 

中国教育工会北京体育大学委员会文件

 

北体工字〔2017〕6号

 

北京体育大学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促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挥提案在履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二条  每届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新一届提案工作委员会。新一届提案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有关单位的非教代会代表参加。

第三条  提案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征集、整理、审理、交办、办理、审查复文、督办、反馈、汇总。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四条  在每年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规定截止时间。提案征集一般在大会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在征集提案的过程中,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对代表进行专题培训,深入宣传大会的中心议题,要求教代会代表围绕中心议题,酝酿并提出高质量提案;要组织有关单位向教代会代表介绍学校建设面临的形势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教代会代表进行调查研究、民主磋商提供方便;要主动与热心提案的积极分子沟通,请他们带头提出高质量的提案;要印制统一格式的《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提案要经过提案人所在代表团的初步审查和筛选后,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交。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提案,对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复印、录入、保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整理后的提案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为: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学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提案的规范性是否符合基本要求。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参考。

第七条  对经过初步审核合格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依据《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确定是否立案。

对于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对于提出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以暂不立案,并向提案人做出解释;对于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单位予以答复;对于其它未予立案的,及时通知提案人,提案人如持有异议,可提请提案工作委员会复审。

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讨论确定提案的立案。凡予以立案的提案须经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对于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参加相关提案的审查工作。

对于未予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于全体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将未予立案的理由告知提案人。

第八条  对于获准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要明确具体承办单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表》,呈送学校主管领导批转有关单位进行办理。

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承办单位。

第九条  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确定承办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

承办单位对收到的提案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办理的提案,要在收到提案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回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对办理情况做出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

承办单位要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对于涉及两个及其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同办理单位协商,由主办单位答复,会同办理单位补充答复。

第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有关提案办理的规定,对承办单位的复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应退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经常与承办单位保持联系,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特别是对“正在落实”、“暂缓落实”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通过跟踪或借助教代会代表巡视等方式,督促落实,努力为提案的办理创造条件。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如遇到困难或执行不力,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调查研究,做出判断。属于应该落实的,要督促承办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落实的,允许承办单位说明情况,经过同意,暂缓或停止落实,同时要给提案人做出合理解释。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提案效率比较低的承办单位,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发函催办。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校园网以简报的形式及时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对提案办理结果签署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答复表》,呈送学校主管领导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签署意见,向提案人征询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不论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是否被落实,提案工作委员会都要在立案后90个工作日内,向提案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案汇总归档。归档材料包括:提案表、提案办理表、提案反馈表、提案办理材料的原件。

第十四条  在每年教代会召开前,提案工作委员会起草上一年度提案工作报告,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通过,提请教代会审议。

提案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的调整情况,提案的征集、办理和落实情况,提案工作的成效,提案工作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为提高教代会代表提出议案的积极性,鼓励承办单位扎实有效地办理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依据《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开展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提案工作过程中碰到疑难问题,要及时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汇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通过其他渠道收集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