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教工健身健美协会章程

北京体育大学教工健身健美协会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团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章         会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六章         经费管理制度

第七章         责任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展现本协会的魅力,规范本协会人员工作,明晰本协会的制度和宗旨,加强协会活动的管理,维护会员的权利,营造健康合理的健身健美环境。根据北京体育大学校工会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名称:北京体育大学教工健身健美协会。

协会类别:文娱体育。

协会性质:在北京体育大学校工会管理领导下,教师自发组织成的服务大众性协会。

协会宗旨:我的青春健美我们自己做主。

第三条 本协会任务:宣传健身、健美等运动知识;成立健身、健美小队;组织会员参与健身、健美活动;举办健身、健美知识讲座以提高在校教工的健身、健美意识,活跃校园文化,增进交流。努力把协会发展成为服务于社会公益的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理念:只有了解,才能改进;只有改进,才能成功;爱的管理,铁的纪律。为了美丽与健康,我们一起来努力。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功能:健身、健美,科学锻炼,为热爱健美、健身的教工提供良好的锻炼及交流场所;

开办宣传健身健美的讲座,增加教工们的相关知识;

成立健身健美小组参加校内外各种相关比赛,为学校及本协会增光;

协会将发展一批健身、健美爱好者,为他们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对其进行培养,丰富会员的健身知识;

第六条 指导老师负责指导协会相关活动的进行。

 

第二章   社团活动

第八条 活动形式按每学期1836次数。任何职能部门及会员可以提出举办新活动的建议;活动策划与执行由会长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合作。活动必须符合协会的宗旨与任务以及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彰显年轻一代的活力。

第九条 活动规则:活动自愿参与,但活动举行时相关负责人员应该悉数到场。 

第十条 活动内容:

一、我们自己的健身群将不定期进行宣传男女健身、健美知识,鲍老师每周现场训练时会集中教授指导些健身、健美的基本知识及参与者的需要;健身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健身健美运动的理念及其益处;

三、组织招募热爱健身健美会员,邀请专业老师参与指导、训练.

四、经过一定时间的训练达到一定的身体标准后,开展一次面向全校师生的健身模特儿秀,让更多的教工们看到健身的好处,吸引更多的在校教工加入健身行列,扩大协会的影响力.

五、积极寻求学校游泳教研室的合作,让会员有机会以团体的形式进入游泳馆进行游泳健身活动;

六、召开会员联谊. 组织跳绳比赛,田径比赛周末爬山活动,为热爱健身健美的教工提供更多交流的活动,增加丰富会员的健身健美知识. 视情况举办其他会员与协会工作人员提议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一条 组织原则:科学合理,各部门间紧密合作、互相监督。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另设调研部、组织部、人事宣传部和外联部。

第十二条 选任规则:理事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及各部部长组成、也可以聘请其他人担任理事会会长;下一届会长由上届会长提名两至三位候选人在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产生;副会长、秘书长、理事长,由新任会长提名、理事会会议通过产生,理事会全体通过后,组织会员进行表决,须三分之二会员到会并以与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赞成方能通过;

理事长任用由全体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选出;

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部长一名,副部长不超过两名,并设若干部委;部长对该部门工作负责,需按规定参加社团内部的会议,执行会议决议;部门对会员大会负责;

坚持选举民主原则;

部长直接对会长负责,经会长同意,可对指定副会长负责,但会长保持最终决定权利;

部长有对部门设置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审查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审查理事会和会长的工作报告;

审查对会员开除社籍等的重大决定;

讨论并监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未经会员大会通过的重大事情不发生效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会长是协会的对外代表人和最高领导人;

    会长职责是全面主持协调协会的整体工作,负责召开和提请召开会员大会,部门会议,制定各项活动总方针,做好全局统筹工作;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副会长配合会长工作,职责是强化对各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协会活动的开展配合会长做全面指导,总结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活动部门与最高监督部门,理事会决策机构决策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制定或修改本协会章程;拥有一定的任职权和独立监督权(对社团所有事务予以监督);

第十七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其职责为:

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协会内外的各项工作;

组织协调好各部门工作并负责管理协会资金出纳和社团固定资产,制定收支报表,账目向会员大会报告;

妥善保管协会会员的资料及收支发票;

作好重要会议和协会活动的相关记录并整理存档;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精英部职责:

负责协调管理所拥有、租赁或者借用的运动器具及设备的准备、维护工作;

负责协会会员的平时训练和技术指导工作,与相关专业人员统筹负责;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组织部职责:

负责建立会员档案;

组织安排日程活动并及时备案;在活动开展时联系负责人,组织人员配置,协调各部门工作,负责协会物资管理以及其他后勤工作;

负责申请讲座及健身健美知识宣传需要的教室、场地,向会员传达协会的近期的活动安排,召集会员参加协会的活动,组织会员及爱好者参与或者观看活动或比赛,保证协会的信息畅通;

将协会的活动内容上报社团联合会;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人事宣传部职责:

负责协会的形象设计和协会的文化宣传,丰富协会的博客内容;

负责协会各项活动及赛事的宣传,以及宣传海报的制作与张贴;

负责协会成立后的招新工作;

负责协会活动的报道文章的写作,并向学校各媒体刊物投稿以扩大协会活动的影响,并将相关资料上传至博客;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外联部职责:

负责协调协会的各项活动的策划;

负责协会活动争取资金赞助;

负责加强本协会和其他协会以及外校相关社团的交流与联系;

负责接待社联督导人员及邀请的指导老师、领导、嘉宾等;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调研部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对大教工健身方面问题的问卷调查和研讨活动,了解大教工运动健身健美情况,及时在第一时间向理事会汇报调研结果;

及时将调研工作情况落实到文字上,积极撰写稿件,条件允许可编辑印刷有关青年问题的论文集;

负责协会内部学术交流活动的策划,并向理事会提交策划初稿,由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最终活动方案;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三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拥有我校正式学籍教工均可申请加入北京体育大学北京体育大学健身健美协会,成为本社的正式会员;

注册建立档案,由组织部负责

申请退会自由。

第二十四条 会员基本权利:

凡是已加入本协会的正式会员,不论年龄、性别、宗教、国籍、种族差别,均平等的拥有以下权利:

1、在本社团活动范围内,会员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设、保护、批评和监督的权利,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有要求本协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正当服务的权利;

3、会员享有自愿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4、正当理由存在下,会员有提出退会或暂时离会书面申请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会员基本义务:

凡是已加入本协会的正式会员,不论年龄、性别、宗教、国籍、种族差别,均应无条件履行下述义务:

1、会员应遵守社团章程,宣传社团宗旨,并积极参加本社活动;

2、会员有认真完成社团分配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协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每次会议成员应该积极参加。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会议以及全体大会,应当有会员参加;职能部门内部会议,会员可选择性地参加。

第二十八条 协会成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者早退。每回会议均实行签到制度,凡因有事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事前向秘书处请假,对一学期累计缺席三次者在会上公开批评;干事一学期累计缺席五次者进行降职处理;积极参加每次会议的成员视其能力给予升职奖励;

第二十九条 会议期间,与会者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扰乱会议正常进行,应积极配合、主动发言,认真领会会议精神。

第三十条 会议组织者应保证会议质量,避免会议拖沓冗长。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考勤,并作好会议记录,交予理事会审查后备案。

 

第六章 经费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学校及社会赞助。

第三十三条 经费作用:用于支持本协会各职能部门的正常运转及各种形式的比赛和其他的活动开支。协会工作人员私自挪用协会经费,应立即返还,并。

第三十四条 经费支出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社团联合会、会员大会汇报。在协会例会召开时,秘书处须向理事会作财务报告,各成员有质询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协会名义进行非正当的经济活动,禁止私人挪用,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情况严重者上报校团委及教工处。

 

第七章 责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协会活动要符合国家提倡的和谐社会原则,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举办赢利性活动及项目;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相关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互相监督制约,不得出现侵犯会员基本权利的情况,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且会员有权利投诉该部门或相关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会员在参与协会活动过程中,一定要遵守纪律,听从活动负责人指挥,凡因违反纪律或不听从指挥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其本人负责;由活动负责人指挥不当造成会员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等后果,由协会负责。

 会员在活动中因违反纪律,不服从协会组织,造成不良后果,协会理事会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该会员适当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开除出会。同时视其造成不良后果对协会经济损失程度本协会有权上报校团委、教工处对其予以进一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协会总体发展计划:

争创体育大学社团联合会最佳社团以及全省十大优秀社团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北京体育大学北京体育大学健身健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北京体育大学社团联合会成立试运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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